退換貨事項

退換貨事項
倘若您發現瑕疵品或任何符合退貨的理由,我們將樂意為您辦理退換貨事由。

除特殊產品(如消耗品類)與明定無法退換貨外,依照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規,從商品到貨日起七日內為商品鑑賞期,相關起始日或終止日將以運送業者之送貨簽單或郵戳日期為憑,所以,若您收到的商品有瑕疵或損壞符合退貨條件者,可要求退貨。

請您於收到商品一星期內,詳細檢查商品,若您對收到的商品有瑕疵而要求辦理退貨,應保持原狀商品、原發票及連同完整外包裝,一併以郵寄包裹掛號寄回商家之指定地點,並在包裹上註明訂貨人姓名。若超過期限則恕不受理,起始日或終止日將以運送業者之送貨簽單或郵戳日期為憑。

退貨期限﹕
退換貨服務請於七日商品鑑賞期間提出,起始日或終止日將以運送業者之送貨簽單或郵戳日期為憑。請將商品保持原狀並連同完整外包裝、原發票一併寄回,請務必保持包裝完整,否則恕無法接受退換貨。請您透過服務台的"聯絡我們"與我們聯絡,告知您的退換貨需求;當我們收到顧客的退換貨通知時,會盡快處理後續事宜,謝謝您的合作。

本公司接到您的退換貨通知後,會立刻進行相關退款或寄換新品之處理程序,並會以電子郵件、電話、或傳真等方式通知客戶有關退換商品資訊。


無法接受商品退換﹕
1、已逾收受商品日7天的商品鑑賞期以上。
2、商品經使用造成損毀。
3、特別標示之商品經拆封。
4、商品除非瑕疵,開封後恕不退換。
5、原發票遺失者。
6、訂購商品與實際交付商品相符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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